智慧新监所疫情防控
2024-03-18
监狱、看守所、拘留所等机构的在押人员因疫情原因被羁押时,应当及时采取临时性措施妥善安置。对于经诊断没有确诊新冠肺炎的在押人员,可以继续进行刑事诉讼和案件审理工作;对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的,在押人员,办案机关可以视情依法解除强制措施。
一、未发现感染的情况
1.停止收拘:如果在押人员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核酸检测阳性,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则无需启动应急收拘程序,直接停止收拘:(1)已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并同意担保的境外逃亡犯。(2)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。
2.隔离观察:如果在押人员未出现上述情况,但与外地来狱内的人员有接触史,需要居家隔离14天,并每天向监管单位报告身体状况。
二、疑似感染的情况
1.立即送诊:如果在押人员出现发热、咳嗽等症状,应由驻所医生进行初步检查和问诊,如确认为疑似病例则需立即将其送往定点医院就诊治疗。
2.就地隔离:在押人员应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,不得与其他确诊病例同室治疗,也不得与其他不具备单独隔离条件的普通感冒、流感等其他呼吸道感染者在同一区域集中救治。
三、确诊感染的情况
1.封闭隔离:具备单人单间隔离条件的,在押人员应予单人单间隔离收治,也可安排至专门的病区收治。若所在场所不具备单人单间隔离条件的,可安排二人一个房间,尽量将不同症状的在押人员安置在相邻的病房内。
2.限制活动:在押人员应严格卧床休息,非必要不外出。确需外出的,须经医疗小组评估后确定合理的活动范围及陪护人数。
3.营养保障:根据在押人员病情给予相应的饮食指导,鼓励摄入高蛋白、易消化的食物,保证充分能量和营养素供应,注意补充水分。
4.心理疏导: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,加强与在押人员沟通交流,引导情绪宣泄,帮助缓解不良情绪。
5.治疗护理:遵医嘱执行各项诊疗方案,做好基础生命体征监测,积极防治并发症。如出现呼吸困难、气促等情况,应及时通知医务人员处理。
四、出院后的管理
1.健康监测:治愈出院的在押人员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14天隔离医学观察,期间定期测量体温并记录,一旦出现发热、乏力或其他异常情况,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。
2.个人防护:在押人员痊愈后仍按原有罪犯号段进行日常作息,进出监狱大门及其他公共场所均需全程佩戴口罩,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处,勤洗手、保持手部卫生清洁,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。